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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7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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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中,人们的保险意识日渐增强,许多人选购了人寿险,但是在保险的签订及履行中可能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此类问题又当如何处理,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规则和实务观点,供读者参阅。

本文共计字

1.保险公司单方改变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陆永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保费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保险公司无权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险合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1期(总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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