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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老太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法官逆行有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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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去世,

家属向行李箱的主人索赔62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老太太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应该前去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王老太太及其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老太太之子在进站检票口转身后躲避了刘某及刘某手拉的行李箱,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王老太太转身逆行而出时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其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刘某的行李箱,说明刘某与王老太太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老太太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导致碰到刘某的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王老太太之子作为陪同王老太太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其母亦有照看义务。而刘某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行李箱亦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老太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刘某的行李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在第一条阐释的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赫然在列。对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强调了中国特色,宣示着我国民法典的人民属性。

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路,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成熟经验。其中,过错责任原则依旧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呼唤的是国家层面的“文明”、社会层面的“自由”和个人层面的“友善”。

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这是一种基于维护公序良俗、倡导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策判断而得出的结论。

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意义:

第一,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是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本案即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那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刘某在西客站进站口携带行李箱顺行,其主观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存在过失,也已尽其注意,在道德上就不应受指责,亦不应对损害负侵权责任。

第二,在社会价值上,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本案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枢纽场所,个人的行进自由与公共场所的安全需要衡平,过错责任则是最能达成此项任务的原则。如果人人均尽其注意义务,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以维护,个人自由也不受束缚。反之,如果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人员,则束缚了正常的个人自由,反而会减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导致在公共场所正常行走时人人自危的社会恶果。

本案中,王老太太摔倒起身后自行乘火车前往石家庄,后出现昏迷至最后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该悲剧结果的发生不应是刘某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行走时,尤其如本案中逆行的王老太太,应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行进的旅客。同时,陪同老年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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