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有过类似经历。去年,请一个亲戚送我到外地,考虑到油费、过路费,过去曾坐过多次“爱心车”,我掏了1000多元。对方虽不要,但我还是态度坚决地让他收了。现在想想,如果当时被交通稽查人员看到,这就不是谢人而是坑人了。按照交通稽查部门的说法:“只要是符合以下行为要件:一、不具备公共客运资质;二、涉及金钱交易,就可以认定非法运营的性质”。
啦……永不会出现我生在无可选择的流年